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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荷花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发布时间:2006-8-21 13:34:51

 一、经销商户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用荷花坑市场座落在     的 号摊位,   交易区从事 经营交易活动。年设施租赁费为   元,月工商管理费   元,月卫生保洁费   元、治安管理费   元,上述费用乙方须按规定足额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年设施租赁费及各项管理费后,甲方即为乙方提供相应的经营场所允许乙方进入市场。
二、入场经营开业前,经销商必须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行业卫生许可证,销售人员本人的健康证,经营特种行业的,必须依法办理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同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市场管理部门对上述证照件进行查验核准登记后,经销商方可正式营业。
三、市场管理公司为做好市场的经营管理工作应尽到下列义务:
1.市场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职务、职责、姓名要公开,市场管理人员必须着装、挂牌上岗进行市场管理服务工作,不得参予市场交易活动。
2.市场各项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向市场公开。
3.市场各厅、棚、底商区、板房区,的设施租赁费、工商管理费、卫生保洁费、治安管理费、车辆存放收费等各项管理服务费用收取标准要公开。市场各项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除国家规定外,不得擅自设立其它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4.对市场纠纷事件要公平、公正处理,其处理结果要公开。
5.市场各管理部门,有对商户有提供各项相关服务的义务,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经营行为,有监督检查及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权力。同时,必须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市场商户、消费者及社会的监督。
6.市场应建立交易商登记管理制度,掌握交易商的基本信息和经营信息以便于交易商的交易管理、质量控制和商户及商品的信用评定。
7、市场实行市场农产品准入制度,会同工商局、动物检疫站、防疫站、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成立“荷花坑市场农产品及其它商品的商品质量监管领导小组”,设立荷花坑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对入市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实行对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商品做无害化处理或拒绝入市及退市制度。确保市场经销商品的质量安全。
四、入场经营交易的经销商应尽下列义务
1.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自愿、公平、诚信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市场的监督管理。
2.市场鼓励实行经纪人代理交易制,市场经纪人的资格认定条件与行为规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管理者共同制定。(详见市场准入制度)
3.入场的经销商必须在市场指定的固定的门店,各经营交易大厅、大棚及分行划市经营专区的各自的经营场所内进行经营交易活动,不得在指定的经营区域外随意摆放货品,乱设摊点,或跨区流动经营。严禁场外交易。
4.入场经销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经营场所,确须出租、出借、转让经营场所的,必须经市场管理公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违反者,市场有权终止其经营活动,并即时收回经营场所。
5.入场经销商必须依法纳税,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向市场缴纳工商管理费、场地设施租赁费、保洁、治安管理服务费等市场所规定的各项费用。逾期不交将收取滞纳金。对恶意拒交各项费用者,市场管理公司将会同市场治安派出所,停止其营业,并强行收回租赁场所,追缴各项所欠费用。
6. 从事食品经营的经销商,必须建立商品购销台帐,配合市场相关部门提供商品的检验、检疫、检测合格证书、商品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资质证明等所必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配合市场建立食品经营档案。
7.消费者购物时要求出具购货凭证和商品质量证明时,交易商应按规定提供。
五、入场经销户进行商品交易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经销商所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法令、法规和质量安全要求,下列物品禁止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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