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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745号

 发布时间:2006-11-23 17:33:12

  为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农药登记药效试验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根据《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农农发[2001]25号)的有关规定,经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药效试验的单位进行评审和考核,我部批准北京市农药检定所等125个单位承担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军事医学科学院微生物流行病研究所等37个单位承担农药登记卫生杀虫剂药效试验,有效期三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取得本次批准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相应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未取得本次批准资质的单位一律不得承担新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现予以公告。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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